Friday, 14 December 2012

马来西亚华人权益

这几天闹的很厉害的吉兰丹理发风波。
马华Kota Bharu区会主席陈永生发言说对于吉兰丹市政局所说的在于理发事件特别通融丹州华裔感到遗憾。

我很高兴看到这篇文告,
因为最起码陈永生还记得我们马来西亚华人不是第二等公民。
因为最起码陈永生还记得我们马来西亚华人的权益不应该被贬低的。
因为最起码陈永生还记得在宪法里我们的权益是受到宪法保证的。

但是在陈永生发表这篇文告的时候是不是应该先向自己的总会长发表自己的看法。或者和马华总会长检讨检讨呢?

第一,根据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二章,
第十二条:教育权利,
第一款 在不损害第八条的基本原则下,在关于

  • 乙 在政府对任何教育机构(无论公立或私立、
  • 国内或国外)或学生的教育拨款上,
不得因宗教、种族、血统或出生地等理由而对任何公民作出歧视。
那么为什么马来西亚华人必须因为种族区分限制而进入不到本地大学呢?马华可以向我们的政府要求通融吗?
那么马华可以代表我们华人就关丹独中事件向政府要求通融吗?我们真的需要一间真正的华人独中,而不是一间变种的华人国中。



第二,根据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二章,

第十条:言论、集会与结社自由
第一款 受限于第二、三、四款:
  • 甲 每个公民皆有权自由发言及表达心声;
  • 乙 所有公民皆有权在非武装的情况和平集会;
  • 丙 所有公民皆有权组织团体
那么为什么政府一次又一次用暴力来镇压bersih的和平集会,难道拿着矿泉水和盐的人民算是武装分子吗?
陈先生可不可以就下次的集会向我们的政府要求通融通融呢?

第三,根据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三章:公民权
第一节:公民权之获得
第十四条:依法生效之公民权
第一款 除本章另有规定者外,以下人士依法律效力自动成为公民,即:
甲 任何在马来西亚成立日前出生、并依附件二第一部份规定之效力而成为联邦公民者;及
乙 任何在马来西亚成立日或之后出生,并拥有附件二第二部份所阐明之资格者。

我们所有马来西亚华人都应该根据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三章:公民权自动成为马来西亚公民,我们的国家只是马来西亚,可不可以请不要再发言要我们回去中国?
我们的公民地位也是受到宪法保证的。

我们身在一个各族文化共存的国家,本来就应该互相通融和谅解,
例如有宴会邀请到马来同胞,我们就自然不会提供抵触他们回教教义的食物,同样的当我们华人过年庆祝的时候,他们也没有就我们的鞭炮声而有投诉。
这就是所谓的互相通融和谅解。
我并不明白到底通融算是什么贬低我们华人的地位,反而是连通融都不存在才是最大的问题。
例如,华人进不到本地大学,从而让贫苦的华人因此受不到良好教育,得不到更好的发挥,这些难道当今政府都不能通融下吗?
这么多的关丹华人要求要一间华人独中,但是政府却完全不能通融,只是一味的要求华人进入国中,母语教育是每个人民的权利,为什么马华就不能就此事向我们的政府要求通融呢?反而是协助政府一次又一次的欺瞒人民。

在马来西亚的人民其实都已经很和融了,但是当今政府却一直以宗教问题来挑拨各族。
在马来族群就以基督教话题,马来人权益来挑拨。
在华人社区就以回教法来挑拨。
这难道就是国阵的所谓one malaysia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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